前有抢苹果,后有抢小鸡。8月23日,河南某路段一辆货车倾翻,20吨苹果散落在地,当地村民一拨一拨地赶到现场哄抢苹果。8月25日,山东某高速路段,一辆禽类运输车辆倾翻,数万只小鸡散落高速路。附近村民闻讯纷纷来抓小鸡,不少人还是开着三轮车来成车装走的,部分被堵在路上的车主也参与其中。警察到达现场后无法制止。据车主称,一车小鸡价值5万元。
《京华时报》曾统计,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初,各地媒体已报道哄抢事件26起。其中一起媒体是这样报道的,“兰州货车侧翻橘子遭百余村民哄抢,警察拔枪制止惊呆大妈”。尽管事后民警解释,所使用的是不具有致命性的防暴手枪,属于警械,仍让人震动,可反衬那些村民哄抢时多么投入、大胆。
纵观近年历次哄抢事件,可发现诸多共性,比如哄抢者基本上是车辆倾翻处附近的村民,往往文化素质不高;哄抢地段多是偏僻之所,缺乏监督力量;哄抢时多是成群结队,争先恐后。对于此类哄抢,人们常归咎于道德沦丧,甚至感叹“村民哄抢货物,何时捡起落地的道德?”“中国式哄抢,文明散落一地”。
哲学家罗素曾认为:“贪心,我以为是中国人最大缺点。生活艰苦,很难挣钱,为了得到金钱,除了极少数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外,许多人会贪污犯罪。”这种判断或许失之偏颇,那些村民不至于贫困到揭不开锅,何以看得上苹果、橘子和小鸡这些并不太值钱的东西?也许与爱占小便宜的心理有关,便宜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这牵扯到个人素质。
但是,哄抢货物与道德有关,却不仅仅关乎道德,更关涉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那些热衷于哄抢的村民,或不懂法,或知道哄抢货物涉嫌违法犯罪的,但受“法不责众”心理影响而铤而走险。无论哪种原因,都需重塑法律尊严。据报道,2013年1月15日,一辆辽宁的大货车在105国道茌平段发生事故,车上拉的柑橘倾撒在路面上,部分村民凌晨趁车主休息时将柑橘抢走;1月17日,当地警方调查发现有8名村民参与哄抢,其中1人被刑拘,4人被治安拘留。无独有偶,去年年初,甘肃省榆中县多名村民无视货主劝阻、不听民警制止,执意哄抢散落货物,而被分别处以5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显然,依法处置哄抢者才是最好的普法教育,这比一千次苦口婆心的劝阻、一万次用心良苦的说教都有效果。
其实,有哄抢者也有帮忙者,媒体也报道过有人巨款散落一地,结果路人纷纷捡起交还,一张都不少。这说明不能笼统地说国人的道德水准如何如何滑坡,也说明斑驳陆离的社会中有违法者也有守法者,有爱占便宜者也有心存良善者。如何让更多的人保有法治意识,向善而行,这是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