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缺少公民组织对利益集团的制衡
虽然“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已经人人共知,但在一些地方,我们政府的阳光透明得还不够。“郭京毅案”再次点到这个穴道,而且更为致命。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披露,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涉嫌受贿被双规,知情人士称,郭京毅受贿,并非如此前传言涉及某个特定的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
可怕的地方就在这里。立法腐败可谓腐败的最高级形式了,它是源头腐败。如果郭京毅的这个受贿罪被认定,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也可能成为中国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评论员毕诗成点明了立法腐败的危害,“立法是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立法腐败败坏的则将是法治的水源。一旦在立法释法领域出现腐败,将直接危害到中国法治的质量”。
网友也对此表示出了震惊和担心。
“我还从来没想到利益的黑手已经开始伸向法律了!法律出了问题,那不是越依法办事越糟糕!”(腾讯网友)
“假如法治像一台电脑的运行,郭京毅案就是说明执行的源程序的安全受到威胁,是最深层的,也是最危险的。”(天涯网友)
新闻网络跟帖里,公开法律制定过程的帖子被“顶”到了最前面。这和时评人“开门立法”的药方不谋而合。
北京律师江渚上直指“部门立法”之弊。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在法律总体规模和数量方面占有绝对比例。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部门立法”既造成草案内容封闭性,也导致近年来广受诟病的部门利益法制化。而在部门利益法制化过程中,实际操作者的个人不法利益也容易暗渡陈仓。
一些时评人提出了“立法游说公开法制化”的解决方案。时评作者杨涛建议由郭京毅案直面立法游说,防范立法腐败。文章说,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博弈,各个利益团体之间需要将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过程中,我们要直面和正视客观存在的“立法游说”现象及其合理性,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而不是任其畸形发展,以腐败形式渗入立法过程。
虽然让其走上台面可以进行约束,却也在给予它们权利。公众对此的担心不无道理。一位新浪网友疑问:“这会不会反而帮了那些大集团,让他们名正言顺地达到了影响立法的目的?”
把“开门立法”、“破除部门立法之弊”、“立法游说公开法制化”这些苦口良药抓齐之后,实际上,我们还缺少一味关键的药引子,那就是“民间公民组织对利益集团的制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公众参与,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大家吵吵架,一些关键细节和技术层面的问题难以触及。我们缺什么?我们缺的是一些真正较真的公民团体。他们基于某项具体的共同利益自愿结合,可以在政府、市场之外,在第三方的位置上持续呐喊,持续参与利益博弈。
回到郭京毅案,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当然会引起不少在华外资大企业积极活动,只有相应地鼓励、支持利益相关者,如中国一些中小企业、工人组织、企业律师等结成的相关利益体,才能相应地谈立法游说。涉及垄断行业、暴利行业的争议事件中,我们常见大集团大企业慷慨陈词,代言专家严密论证,民众代言者何在?要提倡公开的利益博弈,请先从培育公民社会开始,而不是某些类似“政治花瓶”的团体。